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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网络犯罪“吸粉引流”构成“帮信”犯罪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世杰 单铁英 魏国林
冒充客服人员、快递人员等各类身份大量添加QQ好友,并将好友拉入指定群聊,以此“引流”方式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人是否同样构成犯罪?近日,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今年4月朱某报警称,其在家中网上刷单被骗316088元。经查,被告人王某冒充快递员将报警人朱某先添加为QQ好友后又将其拉进一个做任务返钱的QQ群,导致朱某被诈骗。后经公安机关查证,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活动,为牟取利益,冒充快递人员等各类身份大量添加QQ好友并将好友拉入指定群聊,以此“引流”的方式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非法获利13824.16元。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推广引流等帮助,情节严重,依法判决王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收缴违法所得。
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也规定了关于该条情节严重的情形:(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的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活动,为牟取利益,虚构身份利用网络平台大量添加QQ好友后再将其拉入指定群聊,以此推广引流的方式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非法获利13824.16元,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判决王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新型网络诈骗模式层出不穷,利用QQ、微信等网络互动平台添加好友、创建群聊、发布广告任务,打着“赚钱”的名义引诱被害人进行网络“刷单”、下载注册APP,以小利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再进行大额诈骗,以此“钓鱼”手段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套路层出不穷。目前正值暑期,很多大学生利用网络寻找兼职工作,大学生单纯、涉世未深,不仅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也容易上当受骗。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擦亮双眼,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易在网络添加好友、随意加入群聊,不要轻信网友“可以提供轻松简单易赚钱的工作”的说辞,否则极易掉入犯罪分子预先设好的陷阱,不仅损失财物,还可能触犯法律。请大家时刻保持警惕,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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