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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城关区段家滩的朱爷爷是一名游泳爱好者,参加过冬泳穿越黄河。然而今年暑期,他到家附近的健身游泳馆办卡时被拒,被告知因为年龄“超标”。
该游泳馆工作人员表示,确实对老人游泳办卡有新规定,70岁及以上老人不得办卡且不允许单独进入。如果朱爷爷要进馆游泳,必须要有1名成年人全程陪同,并且两者均要购票。记者看到,在服务台醒目位置,张贴着一张今年新出的价目表,上面写着月卡等锻炼卡销售对象为12周岁至70周岁人群,超过70岁则无法购买。
走访中记者发现,并非所有游泳场馆都有这一规定。盘旋路西口的一家游泳健身中心就对场馆进行了适老化改造,接待老年群体。场馆负责人刘经理说:“游泳馆建在居民区,不少居民是退休老人。场馆在开设之初,就把目标群体定为青少年、中老年游泳爱好者。”
记者看到,该中心更衣室储物柜分三层,中层喷涂成黄色的柜子优先提供给老人。卫生间里,蹲便厕位旁贴心地装有扶手。游泳馆还设有面向老年人及异性家属的淋浴更衣室,里面设有座椅、防滑垫,方便老人坐着冲澡、更衣。同时,在家属等候区有监控屏幕直对各个泳道,方便家属随时观察老人动态。
在记者对全市多家游泳馆实地探访中,一些场馆的工作人员坦言:“即便签署身体健康保证书,声明自行负责、有家属陪同,也难以保证不会出现意外。”还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果老人在场馆发生意外,场馆究竟有没有能力证明自己无过错、能不能免于赔偿,都是未知。
“当老年人进入场馆参加游泳等运动时,场馆有责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同时老年人也要对自身安全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场馆对运动者提出上保险、出示体检证明、签订告知书的要求是合理的,且这种做法可以有效保护各方权益。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老人可能对场馆方提出的要求不理解,需要相关部门和媒体加力宣传,合理引导。”兰州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许珂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对于经营场馆和活动组织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保险类保障,兰州威士登游泳健身中心负责人周经理介绍,市场上在售的部分运动意外险,其承保年龄往往被限制在65周岁以下,目前,对高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承保的产品,种类、数量都比较少。因此,还需加大保险宣传,扩大群体,实现保险产品增量降价。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周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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